研究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Research Association

山东省机器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省机器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RoboticsSociety”,缩写为“SR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机器人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机器人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机器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机器人技术相关应用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研讨、应用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机器人学术研究及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培养机器人科技人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把山东建成机器人行业大省做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机器人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掌握国内外情况,开展科技咨询,对机器人科学技术问题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提供论证、评估和建议等。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机器人科学技术的研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会员和有关机器人技术工作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机器人应用技术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五)推动机器人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和推广等活动。

(六)推荐、宣传优秀论文、科普作品。

(七)培养和引进机器人技术领域人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

(九)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审批的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条件: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机器人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3)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为本会事业的发展捐赠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一)条件: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机器人行业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研究会秘书处)按照《山东省机器人研究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一)触犯刑律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和管理本会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机器人界具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机器人事业,热心研究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